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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婚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17-12-22 11:04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案例简介:夫妻签订忠诚协议

李某和白某于2010年在网络上相识。二人通过网络聊天逐渐熟络,之后李某和白某在2010年11月登记结婚。在婚姻登记当日,二人共同签订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书》,双方在该协议书中约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必须忠诚于婚姻,不背叛对方,因为不忠诚于婚姻的行为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当主动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之后,李某于白某育有一子,在2012年,李某发现白某与其他男性具有不正当关系,李某随于2012年8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根据《夫妻忠诚协议书》判定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自己所有。

法院判决:忠诚协议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有效

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双方拥有对财产的处分权,有权自主约定财产的处分方式。李某与白某所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书》是在没有受到任何胁迫情况下所签订的,属平等自愿签订的,协议内容亦不存在损害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之情形,应属具有法律效力。虽然该协议表面上对一方的权利作了一定的限制,但符合社会伦理道德所倡导的诚实信用价值理念,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了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样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应有效,因此本案中的《夫妻忠诚协议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具有合法效力,应按照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判归李某所有。

律师说法:婚姻忠诚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所谓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三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只要夫妻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夫妻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协议的内容具有可执行性,法律就应当承认其效力。本案中,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许某存在婚外情,是婚姻的过错方,李某和许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夫妻忠诚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没有损害对方的人格权和身份权,没有限制对方的人身自由,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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