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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遗产继承的时效性

发布时间:2018-10-30 09:39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大李小李是两兄弟,父母在1990年的一场车祸中双双去世,留下一套130多平的房子。大李在外地工作,且已买房成家,房子就一直由小李一个人居住。今年3月份,这套房被拆迁,小李对拆迁单位说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据此取得了140多万元的拆迁款。大李听说了拆迁款的事,便赶回来找小李要求分割继承他的拆迁款份额。小李说这房子作为遗产都已经过去了20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大李已经不能要求继承了,拆迁款应该是自己的。大李和他讲不通,就想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于是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

律师点评

根据《继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纠纷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遗产未分割的,视为所有继承人共同共有。

本案中,继承应从大李父母去世之日起开始,大李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应视为接受继承。父母遗留的房产一直未进行分割,现经拆迁已转化为拆迁款。因此,拆迁款在未分割前应作为房产的替代物由大李小李共同共有,两兄弟享有平等的权利。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中对特殊情形下的继承案件做了明确规定:继承人未放弃继承且遗产未分割,继承人要求分割遗产的案件超过20年的诉讼时效,可以定性为所有权分割的析产纠纷应定性为所有权分割的析产纠纷,诉讼时效为二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算。根据此规定本案中,大李没有放弃继承,且房产一直亦未分割,符合最高院批复中的特殊情形,应按照所有权分割的析产案件来定性处理,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

因此,本案不属于继承纠纷案件,应按照所有权分割的析产案件来定性处理,而大李作为共有人,可以自得知小李独自占有拆迁款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拆迁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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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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