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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可以提前将个人财产处理了吗?

发布时间:2020-07-31 09:22 作者:合肥律师事务所 来源:合肥律师事务所

依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个人对个人财产拥有处理的权利,因此在离婚前是可以将个人财产处理,而认定个人财产是十分重要的!具体内容且看合肥律师事务所小编是怎么说的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
1.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
2.没有约定的,而且对于财产分割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3.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4.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5.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个人对个人的财产拥有处置的权利,所以在离婚前是可以将自己个人的财产拿走的,而认定个人财产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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