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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民众对刑事辩护律师戴有“有色眼镜”

发布时间:2019-01-29 14:24 作者:admin 来源:admin

合肥律师事务所的小编经常看到不少人对刑事辩护律师有着很多“有色眼镜”,特别是那些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等对社会存在危害的重要案件时,此时此刻辩护律师就成了全国的敌人。
经常会听到“如果被害人是你家人,你还会为被告人辩护吗?”、“直接枪毙好了,还辩护什么呀?”诸如此类。有的网民会在网络上破口大骂,甚至以电话、短信的方式对辩护律师进行侮辱或者谩骂。
之所以会出现上述情况,原因很简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涉嫌犯罪的人员,普通大众想到“犯罪”二字,自然会与“道德败坏”、“恶贯满盈”、“十恶不赦”等联系到一起。而辩护律师正是为这样的人去说话,通过辩护让他们逃避或者减轻处罚,就好似站到了社会公众、社会舆论的对立面,自然会受到诸多的误解。
但我们不应该忽略的一个问题:如果没有辩护律师的存在,会不会出现更多的“念斌案”?出现更多的“赵作海案”?出现更多的“呼格吉勒图案”?答案无疑是肯定的。
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被告人
有人可能会质疑,认为自己完全能够做到遵纪守法,绝不会逾越法律的红线。但可曾知否,酒后驾车有可能会涉嫌危险驾驶罪,如若发生交通事故,可能会涉嫌交通肇事罪;打架斗殴可能会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拒绝配合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可能会涉嫌妨害公务罪等等。
再如,从笔者之前办理的诸多案件中,作为公司的部门负责人之一,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的有;作为公司财务人员,由于公司账目混乱,被举报职务侵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的也有。他们在公司工作时,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直到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才明白事情的严重性。
所以,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有可能会成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而被采取刑事拘留的那一刻,面对侦查机关讯问的压力,无法与外界沟通,无法与亲人见面,只有律师可以前往看守所会见,提供法律帮助。
此刻,律师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唯一的救命稻草。
防止出现冤假错案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证据要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只要这样,才可以最终认定某个人构成犯罪。但在现实生活中,有没有证据在未达到确实、充分标准的情况下即判决有罪的案例呢?
有,念斌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蒙冤八年,八年间被判处四次死刑,直到2014年8月22日才被福建省高院以证据不足为由认定念斌无罪;同样,1996年内蒙青年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是一起奸杀案的凶手,案发仅62天,在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被迅速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念斌和呼格吉勒图在当年看来,可能正是那位十恶不赦的“罪人”,但多年后证实,他们分别为办案机关的错误付出了八年蒙冤和年轻的生命。
被告人在庭审中面对侦查机关搜集、公诉机关提供的诸多证据,可能并不十分清楚其应当如何逐一进行反驳,也不明白其应当如何向法庭陈述现有证据存在的漏洞和瑕疵。此刻,面对公诉机关利剑般的控诉,律师可能是被告人唯一的防护盾。
追求真相、公正裁判
需要讲明的是,庭审中由于公诉人与辩护人所处立场不同,双方的职责自然也不同。公诉人的角色是提交证据、指控犯罪,律师的作用是对公诉人的证据提出质疑,为被告人做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二者虽然职责不同,作用不同,但也并不能说二者就是完全的对立双方。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与辩护人还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就是通过这种亦攻亦防、针锋相对的辩论,最大可能的还原事实真相,通过不断的举证、质证,来衡量全案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是否排除了一切合理怀疑,帮助法官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做出公正的裁判。
试想,如果庭审中没有辩护律师为“坏人”去说话,那他将自己一人面对公诉人,而公诉人是经过多年法学教育和实战经验的。这样的攻防机制,显然是失衡的,也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是追求事实真相并做出公正的裁判,然而法官是人不是神,并不能保证每一个案件都能够万无一失、准确无误。
所以,在庭审中,律师的作用就是代表被告人,将他自己的辩解用法律的语言表达出来,以追求最大限度的公正。
我们必须要明确,每一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法院作出正式判决之前,按照刑法无罪推定的原则,他们都是无罪的,充其量只是具有嫌疑而已。即便最终法院认定其构成犯罪,他们也享有为自己进行辩护的权利,以求法院能够给他们一份罪责刑相适应的公正判决。
让无罪的人不会认定为有罪,让有罪的人不至于得到他不应当承受的刑罚,这,也许就是律师的作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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