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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损害赔偿金有什么标准吗?

发布时间:2018-02-14 11:38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离婚损害赔偿纠纷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于配偶一方有重大过错而导致婚姻破裂,如男女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为维护受害一方的权益,受害一方有权要求侵权的一方给予损害赔偿的制度。

无过错一方在离婚时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产生纠纷无非也就两种,一种是对方不承认存在过错,不愿意赔偿,还有一种就是对方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要求不认可。

如果对方不承认存在过错,这就需要无过错方提供证据证明。

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法院一般也有一定的标准予以确定,不会无过错方要求多少就给判多少。

二、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标准是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多要求一些数额,但是对于最终的判决,法院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则是根据以下的标准来确定:

第一,加害人过错程度。可以作为对加害人制裁轻重的指标。过错严重的,给受害人造成情绪伤害,造成受害方严重精神利益损害的,应酌情增加抚慰金的数额;如果加害人只有轻微过失,抚慰金数额也可相应减轻。

第二,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等情绪障碍;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响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

第三,具体的侵权情节。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

第四,其他相关因素。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应当作为赔偿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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