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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支持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况有几种?

发布时间:2017-11-30 09:22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 离婚损害赔偿怎么规定的

离婚损害赔偿,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个新规定,它既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应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者因承担的民事责任之一,具有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这本身就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并且对其他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人而言,也有警戒和预防作用。

(一)男方和另一女方没有重婚也没有同居,离婚时无过错女方不能要求经济和精神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小孩未满一岁,男方是不能提出离婚的。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什么情形下不支持离婚赔偿

(一)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

(二)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

(四)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

合肥知名离婚律师 郭强 咨询热线:18656755789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咨询热线:18656755789,微信:hfls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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