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离婚财产 > 离婚赔偿

你知道离婚赔偿的条件是什么吗?

发布时间:2017-11-16 17:18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离婚赔偿的条件和种类

   离婚赔偿是指由于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可以就自己所受到的损失向对方提出民事赔偿要求。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的规定,无过错一方在以下情形可以提出离婚赔偿:

   第一,重婚的;

   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赔偿的种类主要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是指过错方的行为(限于以上四种情形)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一方施暴行为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 残疾赔偿金 (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 、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精神赔偿是指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精神上受到的伤害给予的赔偿。根据最高法2001年2月26日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书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可以提出精神赔偿。

   二、出轨是否能获得离婚赔偿

   首先,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的规定,若一方出轨行为导致了无过错方受到了人身伤害和其他物质损失时,无过错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物质损害赔偿请求;

   其次,由于出轨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对无过错方来说感情上是一种极大的伤害,因此无过错方当事人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合肥知名离婚律师 郭强 咨询热线:18656755789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咨询热线:18656755789,微信:hfls9580.

免责声明: 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合肥律师事务所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复制合肥律师事务所网站内容。本站网址:http://www.ls9580.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