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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财产大体分为三大类

发布时间:2018-10-05 11:01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离婚时保护子女的权益要注意哪些事项?照顾好子女的权益是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夫妻离婚时,应保护好子女的合法权益。要做到分割财产不侵权、分割财产应倾斜、监护责任要明确、抚育费用须给付、抚育费用可变更。

  一、分割财产不侵权

  在离婚时,在明确家庭财产的种类、性质和范围的情况下,父母分割财产的行为,不能侵犯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利。从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来看,子女财产大体分为三大类:

  1、因继承、赠与或其他无偿取得的财产;

  2、因劳动或其他有偿取得的财产;

  3、专供未成年人个人使用的生活用品。

  二、分割财产应倾斜

  1、离婚时,为了更有利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应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对抚养子女一方予以倾斜和照顾。

  2、对于有些共有财产以赠与的方式确定其权利归未成年子女享有或者所有。而且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只是在共同生活期间有权使用。

  三、监护责任要明确

  1、《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抚养子女的父方或者母方必须严格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保护管理归未成年人所有的财产,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防止任何人侵犯抚养子女一方非因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得对未成年子女所有的财产实施处分行为。

  四、抚育费用须给付

  1、父母离婚时,不直接对未成年子女行使亲权的一方,应给付抚养教育费用;获得抚养教育费用是未成年子女基于身份而产生的一项财产权利。

  2、依法承担给付抚养费义务而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子女可依法行使诉讼权,请求法律保护,不履行给付义务情节恶劣者,造成年子女身心损害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抚育费用可变更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相关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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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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