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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子女抚养权取证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8-04-17 09:44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离婚收集证据的注意事项

离婚案件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诸多方面,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往往力不从心,感到证据不好收集,或不知从何下手。但依 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 当事人一方不能在举证期限内出具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往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或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律师提醒您:如何在离婚案件中收集、运用证 据,是当事人应该特别注意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当事人对于证据的收集及其运用往往存在误区。这是因为当事人一般缺乏法律知识,容易断章取义,片面理解法律条文。另外,受社会流传的各种错误说 法的影响,也会事倍功半。如受社会上流传的谁先起诉谁吃亏、带孩子财产会多分、如果对方不同意,第一次打官司法院一定不会判离、只要找出对方有第三者的证 据,一定能得到赔偿等观点的影响,在取证方向上产生偏差,甚至花冤枉钱、办冤枉事。长济律师提醒您,在证据收集及其运用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花大量金钱精力调查婚外性行为不一定必要。

在第三者原因导致离婚的案件中,无过错方不一定掌握过错方的确凿证据,但为收集证据,便请人或请侦探公司调查,而忽视了对于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 及保全工作。其实,如果过错方不存在《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几种情况,不存在重婚、同居行为,当事人花过多的精力和金钱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 的。因为婚外情行为的直接证据是很难取得的,而间接证据再多,法官一般也不肯轻易认定。即使收集到了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也只能作为申请无过错方多分财产的 一个理由,而提起离婚赔偿依据不足。而在财产分割上,无过错方多分,一般在判决中只是一个量的平衡问题,不会引起质的差别。

(二)注意举证时限。

目前,北京的法院一般都能严格按照最高院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给予原告一个举证的时限,如果原告在举证时限内没有举证,法官当然不会主动告知你丧失举证权利,但有经验的对方律师会及时指出来,使当事人陷入尴尬境地,甚至失去了财产分割的机会,这是非常让人痛心的。

(三)注意运用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在离婚案件中,大量的财产证据必须靠法院去收集。比如,银行存款、股票资金对账单等,一般是需要法院查询,或由法院开具调查令再委托律师收集。 此外鉴定报告,比如价格鉴定、亲子鉴定等,均需法院委托,否则,单方证据对方不予以认可。因此,灵活运用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是相当重要的。

二、离婚后如何争取孩子抚养权

多数案件存在争夺孩子抚养权问题。作为您聘请的代理人,长济律师一般不考虑您是出于何种原因争取孩子抚养权的,而只考虑如何达到委托人的目的。

这里就争取子女抚养权取证问题提请您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文化学历等一般差距不大,但这并不表示就没有差距,比如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其次,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很多时候,孩子特别对于学龄前儿童,不是夫妻一方带,而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再者,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最后,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对其最为有利一方抚养。

合肥知名离婚律师 郭强 咨询热线:18656755789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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