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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为离婚证据的几大类?

发布时间:2018-04-17 09:41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手机短信能作为离婚证据吗

手机短信能作为离婚证据,以下通过两个实践案例助您了解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注意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笔者曾经代理过一起女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女方提出离婚的理由是男方长期对其实行精神虐待,在双方同屋分居期间,男方变本加厉地对其频繁地发送具有强烈侮辱和骚扰内容的手机短信,使其精神受到极度刺激和巨大伤害,已丧失共同生活的基础和可能,请求解除夫妻关系;而男方为达到继续故意折磨女方的目的,在法庭上以双方感情很好、感情未破裂为由坚决不同意离婚。

庭审中,笔者向法庭当场显示了男方发送至女方手机上的、具有侮辱和骚扰内容的恶意短信(已现场制成书面记录)和发送短信手机机主为男方的证据……对笔者提出的以上证据,男方无言以对。本案涉及到的手机短信证据,获得了法官的认可,从而最终满足了女方提出的离婚要求并保护了女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可以说本案中的手机短信,客观、真实、合法地反映了案件事实,手机短信作为新类型证据,体现了它的证据效力。

案例二,争议的甲乙双方是朋友关系,口头约定甲向乙借款3万元,甲应于半年后归还,但甲于借款到期后并未还款,乙碍于情面未当面要求甲还款,多次通过发送手机短信方式向甲追款,甲只回复一次,内容是:“我欠你的钱,会还给你的。”此后甲对乙躲避不见且不接电话、不复短信,无奈之下,乙凭据甲回复的手机短信记录及移动通信运营商服务器上的相应记录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甲答辩称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对乙提供的手机短信记录辩称不是本人所发,因双方平时关系密切,乙多次使用本人手机,该短信系乙在使用期间利用本人手机发短信至乙的手机,并提交了一份他人证明乙曾经使用甲手机的证据。

主审法官认为手机短信易被伪造、篡改且不留痕迹,且有证据证明乙曾使用甲之手机即手机短信有被乙非法输入和控制的机会和可能,乙对其曾使用甲之手机的证明无反驳证据,乙所持手机短信及记录属于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同时乙无其他证据证明甲欠款的法律事实,故驳回了乙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的手机短信证据,因其来源是否合法受到质疑,又无其它证据佐证,从而不被法官认可。

两个案例,同样是原告以手机短信作为证据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但结果却是炯然不同!

针对目前不断出现的新类型证据(另如电子证据),立法者应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范该类证据的收集程序、认证程序、认证方式,为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新类型证据扫清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障碍。

二、如何巧取离婚证据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是1980年颁布的,2001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正,但还是未对婚外情、第三者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修订后的婚姻法中规定了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索赔,所以一旦婚外情被法院认定,无过错方就可获得损害赔偿。但由于存在婚外情的一方大多采取隐秘的方式,取证困难,导致大多数因婚外情而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无法获得损害赔偿。那么,无过错方应当搜集哪些证据呢?

一般来说,应当注意搜集以下关键证据:

(一)《保证书》《悔过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无奈之下写下保证书、悔过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二)嫖娼事件等,通常情况下会有警方介入,警方的笔录将会成为重要证据;

(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作出处理的书面材料也是一类重要证据;

(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予以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五)是照片、录音录像等,但这里要提醒各位当事人,此类证据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否则将无法作为证据使用。最好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调查取证,因为婚外恋的取证具有一次性,如若打草惊蛇,取证的成本和困难将增加。

证据的巧妙获取,确实能给成功办理离婚案件、缓解受伤害一方的心理压力具有着巨大的作用。

合肥知名离婚律师 郭强 咨询热线:18656755789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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