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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 ?

发布时间:2018-04-11 15:58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离婚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

离婚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 ?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作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就必须为自己主张的权利提供足够的证据。那么,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到底应当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呢?一般说来,离婚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下列证据:

(一)结婚证书和个人身份证;

(二)有关婚前基本情况的证据材料;

(三)有关婚后感情状况的证据材料;

(四)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据材料;

(五)家庭财产清单,并附上该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的证据材料;

(六)双方经济收入情况及生活现状的证据材料;

(七)住房、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证明材料。其中,第一项证据是提起离婚诉讼的前提。没有结婚登记的证据材料,法院可能将这种离婚纠纷作为离婚案件处理。第二、三、四项证据是提起离婚的基础。没有这些证据,法院只会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而不会作出实质性的判决。第五、六、七项证据则是离婚案件争执的焦点。

对于离婚当事人而言,由于维护权利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可以有所侧重地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自行收集有关证据确有困难,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这里要说明的是,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仅限于以下三种情况: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二、哪些证据不能单独定案

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3、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有疑点的视听材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合肥知名离婚律师 郭强 咨询热线:18656755789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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