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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彩礼的情形有哪些

提问时间:2018-09-08

结婚两个月就离婚要回彩礼遭拒

马某和齐某经家人安排见面相识并谈婚,半个月后二人闪电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同出外打工,生活在一起近两个月。一起生活期间,由于齐某患有男科疾病,二人未发生性关系,齐某多次到医院治疗,但没有效果,二人为此事发生争吵,且越吵越裂。

马某于是向齐某提出离婚,齐某表示同意,但要求返还全部彩礼,马某认为两人都领了结婚证,还住在了一起,不同意返还,双方争执不下。马某遂以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

返还彩礼的情形有哪些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中,彩礼返还能否适用第二种情形关键在于对共同生活的认定。而关于共同生活如何认定,应以什么为标准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尚无相关规定。但是首先,上述规定立法的本意所指“共同生活”应该是两个人真正走到一个家庭中,在经济上互相扶养、生活上互相照顾、精神上互相抚慰,为了共同的生活和发展而进行的各种活动。要求夫妻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较为长期、稳定的生活在一起,要求双方事实居住在一起,共同承担生活的义务等。 因此从立法本意来看,认定共同生活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夫妻之间是否有共同生活为目的;二是是否以一般夫妻共同生活的形式共同生活,并被公众认可其为夫妻;三是夫妻之间有无性生活;四是生活在一起时间是否达到一定长度;五是夫妻之间是否建立起夫妻感情。这五个方面必须综合考虑。

二、从本案来看,马某和齐某两人相识半个月就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一同外出打工,并一同居住近两个月,时间较短,双方难以建立起夫妻感情;且双方在性生活上又存在困难,导致夫妻双方产生纠纷诉讼离婚,不能认定为有共同生活。

三、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彩礼,但彩礼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齐某付给马某的彩礼虽然出于自愿,却是基于民风民俗以婚姻的成立为条件的,并非单纯的赠与关系,而且数额较大,一旦婚姻无法维系,就会给齐某一方造成损失,因此应当予以返还。但举办婚礼的费用及共同生活的费用应由马某和齐某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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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8-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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