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主体
发布时间:2018-11-26 10:06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甲与乙系夫妻关系,甲在与乙诉讼离婚期间,发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甲与第三人丙存在债务纠纷,经核实,甲与丙在法院调解结案。因双方之间涉及债务数额巨大,甲对此事完全不知情,法院开庭也未通知甲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甲认为乙恶意串通丙利用虚假诉讼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恶意损害甲的利益,因此,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郭律师点评
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本律师认为,本案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原因有二:第一、乙与丙的债务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并未通知甲出庭,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第二、该债务纠纷严重损害甲的利益。本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乙与丙的债务是否存在;乙是否属于通过虚假诉讼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接受甲的委托后,我们积极调查取证,结合事实证据,我们提出原审法院应当撤销乙与丙的债务纠纷判决。
三、建议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首先要弄清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主体,原告是否适格;其次,要符合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法律规定;最后,要有充足的证据支撑。
免责声明: 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合肥律师事务所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复制合肥律师事务所网站内容。本站网址:http://www.ls9580.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