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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保障作为女方或弱势一方的权益的呢?

发布时间:2018-10-14 11:09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律师观点分析

婚姻中,女方常因照顾家庭、抚养孩子等无暇工作或者事业上投入精力少,导致在家庭经济创收上不及男方,尤其全职太太,一旦离婚,不可避免地要面临经济压力,那么在此情形下,法律又是如何保障作为女方或弱势一方的权益的呢?

一、案情简介

岳某与曹某经人介绍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破裂。岳某要求与曹某离婚,曹某认可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和部分共同财产的分配达成了一致意见。经调查,曹某系农村家庭主妇,平日里下地干活、照顾一家老小,但没有工作及固定的经济收入。

二、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岳某与曹某感情破裂,应准许离婚。曹某作为家庭妇女,对家庭付出较多,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离婚后将导致生活困难,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判决岳某给付曹某经济帮助两万元。

三、律师释法:

我国婚姻法提倡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离婚时,对于生活困难一方,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离婚时,对子女、家庭等付出较多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补偿。本案中,曹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抚育子女、照顾老人,付出较多,对家庭做出了较大的贡献,离婚后又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还要抚养孩子,经济压力比较大,因此判决岳某给付曹某经济帮助2万元,体现了我国婚姻法对女性和弱势一方权益的保护。

现代社会,虽然男女平等的观念渐渐深入人心,但在家庭责任中,女性仍然承担着大部分琐碎的家庭事务,相夫教子,由此导致女性在事业上投入的精力不及男性,在婚姻出现危机时,女性往往成为弱势一方,因此,作为女性,尤其面临婚姻危机时,一定要学会保护自己,为自己争取到应有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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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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