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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离婚后抚养权怎么变更

发布时间:2018-10-14 11:08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甲于××××年××月××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某某生育一女取名了李某乙。20156月,某某与某甲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女方保留对孩子的探视权,每周允许女方将孩子接走两天同住。2016年2月3日,原告某某以被告某甲不让探望孩子某乙等为由状诉本院,要求变更婚生女某乙的抚养权归原告所有。

二、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庭审中,原告未能向法庭举证证明被告某甲在带养婚生女某乙期间有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孩子的行为,或有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证据,而某乙在父母离婚后一直跟随父亲及奶奶共同生活,已适应现有的生活及成长环境,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且原告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理由,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的几种情形,故对原告要求变更其女某乙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律师答疑

如果一方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发现另一方不具备直接抚养子女的能力,或再随其生生活对其成长不利时,有权与对方协商或向法院提起抚养权变更之诉。一般有下列几种情况出现时,法院支持变更的诉求可能性较大:

1.与子女共同生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劳动教养、被逮捕、被收监服刑或者较长时间出国无法直接抚养的。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是否存在影响子女生活、学习和健康成长的因素进行查内容有:

1.是否存在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比如对子女有无体罚达到一定程度,子女是否造成身体的直接伤害;

2.是否存在影响子女精神健康的因素,如是否有由于教育方式不当.给子女心理上难以愈合的创伤,甚至造成较为严重的精神疾病等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有不履行抚养职责,导致子女生活无人照料,学习人监管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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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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