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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胡某与余某的离婚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8-10-14 11:04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胡家声,湖北诗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甲。

上诉人胡某因与被上诉人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6月,胡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准许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胡某与余某甲于1982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余某乙(公民身份号码××。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缺乏相互沟通,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1996年和2011年,胡某分别以余某甲家庭暴力,并发生婚外情为由,提出离婚诉讼,后均申请撤回起诉。现胡某再次以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胡某与余某甲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共同生活中,相互缺乏沟通,彼此关心照顾不够,影响了夫妻感情。胡某与余某甲均应珍惜夫妻感情,积极沟通,增进互信,修补夫妻间感情裂痕,营造团结、和睦的家庭氛围。胡某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规定,其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不准许胡某与余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胡某负担。

判后,胡某不服,以胡某与余某甲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判决准予离婚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胡某一审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余某甲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胡某与余某甲系自主婚姻,结婚已三十余年,感情基础较好。目前夫妻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余某甲依然珍惜夫妻感情,表示不愿意离婚。一审据此认定胡某与余某甲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准予胡某与余某甲离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胡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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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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