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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离婚证据的重要性

发布时间:2018-10-14 10:31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案情回顾:

2016年10月,刘女士和张先生网上相识,不到一个月便匆忙领证,但未办婚礼。领证后,因张先生没有婚房,二人借住在张先生的亲属家,共同生活了两个月后便因为工作原因分别居住在各自的单位宿舍。婚后不到半年,二人因性格不合屡屡发生矛盾,之后陷入长时间冷战,互不来往。双方都有分开的想法,但张先生一直未提出离婚。在刘女士提出离婚后,张先生及其家人趁势要求刘女士归还结婚时张家给付的3万元彩礼,声称如果不退钱就不离婚,拖也要拖死刘女士。刘女士觉得离婚不是因为自己的过错导致的,不应该返还。双方谈判陷入僵局,因刘女士的抗压能力较弱,这种不健康的婚姻关系严重影响了刘女士的正常生活和工作。2018年4月,刘女士得知李丽律师专注于离婚案件的办理,便委托李律师代理离婚诉讼。起诉前,因本案争议的标的额不大,李丽律师抱着良善的意愿主动和被告及其家属联系,看张家是否可以放弃彩礼返还的不合理要求。如能达成一致,律师可以代为起草离婚协议,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既快又不太伤和气。但张先生非常坚持自己的主张,调解失败。李律师很快将案件起诉至法院。庭审中,张先生不仅要求刘女士返还彩礼、还要求刘女士承担张先生婚后的数目不菲的债务。法庭调查阶段,李律师通过有技巧地向对方发问引导对方表达同意离婚的真实意愿并呈现了双方曾共同生活的客观事实,针对对方举出的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证据和债务凭证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有效给予驳斥,法庭辩论阶段又充分论证了不返还彩礼和不承担对方债务的理由,圆满的完成了庭审的代理任务。法院最终采纳了李丽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准予离婚和不予返还彩礼。

律师点评:

司法实务中,法院是否判离婚,关键要看起诉方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案件存在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不具备上述情形的,必须双方都同意离婚法院才有可能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感情破裂的情形,所以,借助法庭调查的发问程序,有技巧的引导对方当事人表达同意离婚的态度就成为了能够离婚的关键因素。

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才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本案中,女方并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共同生活过,所以李律师通过向被告有技巧地发问,向法院展现了双方曾共同生活的事实。同时通过有效质证,否认了对方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和有债务的主张,最终促成法院判决离婚、原告不予退还彩礼和不承担债务的判决。

合肥知名离婚律师 郭强 咨询热线:18656755789微信hfls9580,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与怀宁路交口西南角中侨中心C座15楼。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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