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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离婚诉讼案件的受理

发布时间:2018-10-14 10:30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原告何某某,女,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晓东,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权限。

被告郭某某,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冯晓东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7月13日在徽县江洛镇立斗村按地方风俗办理结婚,形成事实婚姻关系。2002年8月20日,被告离家出走,从此下落不明,双方现已分居十二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法律关系。

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缺席未到庭,故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1986年7月13日,原、被告双方在徽县江洛镇立斗村依乡俗办理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婚后双方生育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2002年8月20日,被告外出打工后至今下落不明。另查明,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村委会证明原件2份、原、被告户籍证明复印件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但双方于1986年就开始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2002年8月20日,被告就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因被告不关心原告,也不尽夫妻义务,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请求离婚,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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