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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8-10-14 10:28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原告闫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晓东,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

原告闫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闫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冯晓东、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8月2日在徽县伏家镇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两个子女,均已成年。2001年双方感情不和,分别外出务工,双方从此分居至今,现已分居满十五年,夫妻感情已破裂,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现要求离婚,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张某某辩称:离与不离婚对我都无所谓,主要是是我儿媳特别孝顺,不让我们离婚,我尊重我儿媳的意见,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8月2日在徽县伏家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88年农历11月26日原告生育一女,取名张某某,1991年农历9月8日原告生育一子,取名张某某,2001年原告因和被告闹矛盾,便带着女儿离家出走,在河南生活至今。如今两个孩子均已长大成人单独生活。另查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信共同债权、债务。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分居15年为由提出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辩解及原告提交的婚姻证明、身份证、村委会证明及开庭笔录在案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不和分居15年,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以儿媳不希望离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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