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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赡养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8-10-14 10:25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原告:李**,男,193986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刘官营村,现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岗街道办事处王营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390806****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河南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梅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男,197477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刘官营村,现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岗街道办事处王营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740707****

原告李**、马**与被告李*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8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马**自愿撤回了对被告李*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口头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400元。2、确保原告有居住权。事实与理由:原告夫妇养育有一女一子,原告夫妇现与儿子李*共同居住至今,长女系抱养,2015年因病去世,长女去世后,儿子李*不但不尽赡养义务,反而对原告拳打脚踢、侮辱设骂,无奈提起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与妻子马**抱养一女(已故)生育一子李*,李*现有两个孩子尚幼。原告李**家庭户籍地在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刘官营村,1989年搬至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岗街道办事处王营村4组居住至今,原告李**与妻子马**现无劳动能力,每人每月有60余元的补助,每年有土地款1000多元,无其他经济来源。原告李**与儿子李*家庭关系不睦,2015年李**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儿子李*支付赡养费,后李*同意按月支付,李**撤回起诉,现因李*拒绝支付赡养费,遂再次起诉。

另査明:2016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858659元。

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子以证实。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现原告李**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其要求被告李*承担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016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858659元,每月为8587÷12715元,考虑到被告李*还要赡养母亲及抚养两个孩子,其本人无固定收入及原告本人每月有60余元的收入等具体情观,本院的情确定赡养费为每月300元.原告李**要求居住权,居住是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也是子女赡养扶助的内容,本院子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第ニ十ー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每月支付原告李**赡养费300元,从20118月开始计付,2017年的赡养费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以后的赡养费每半年支付一次,于每年的110日前支付上半年的赡养费1800元,于每年的710日前支付下半年的赡养费1800元。

二、原告李**在现有住所即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岗街道办事处王营村4组的房产享有居住的权利。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至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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