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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的房产在离婚时怎么分割?

发布时间:2018-03-14 16:33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按揭房是指上家通过按揭购买、贷款尚未还清的商品房。房改房,即已售公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离婚如何分割按揭房?怎样分割离婚时的房改房?本文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介绍。

一、离婚时如何分割按揭房

按揭购房目前已成为比较普遍的购房方式。近年来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提出对按揭房屋财产进行分割处理请求的增多,占了在离婚案件30%左右的比例,按揭购房在整个离婚案件中成了矛盾最集中、争议最多的事实,成了整个案件的焦点。

(1)以约定房屋权属的分配为切入点,着力化解矛盾。在实践中,若约定了按揭房屋归属的,均按约定的处理。

(2)以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时间确认按揭房屋的权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产权,无论婚前婚后出资购买房屋,无论双方结婚后实际为按揭房屋出资多少,只要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即便是以一方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也可视为家事代理,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购房;结婚前,夫妻一方个人出资购买房屋,按揭支付了部分房款,结婚前已取得房屋产权,因取得产权证的时间在结婚前,房屋则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3)以资金的来源确认按揭房屋的权属。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虽产权办在一方名下,仍属夫妻共有。

(4)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按揭房屋权属归属的确认。离婚时对按揭房屋的权属有争议但能协商好的,按双方的合意处理房屋权属;若协商不成的,则判决按揭房屋归一方使用,待房屋产权证发放下来后,再作处理。

(5)未还完按揭款房屋权属的确认。在离婚时,若当事人诉请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按揭房屋,没有要求对未还按揭贷款进行处理,或是只要求确定债务比例的,则在判决时考虑债务的承担。

(6)房屋增值部分房屋权属的确认。若一方主张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的,则对离婚时的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二、离婚时怎样分割房改房

房改房,即已售公房。公房出售是在原有住房基础上的政策性住房交易,如购房的是已婚职工,公房实际上是卖给夫妻双方而不是仅向夫妻中的一方出售。不过,应当说明的是,对于取得房改公房产权、以标准价购房的情况,购房者只是取得部分产权,无论比例高低,都与售房单位存在着一种产权共有关系。只有属于公民所有的部分,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解答》是1996年印发的,此后,已售公房上市,“产权补偿”或“价值补偿”等房改政策又相继出台,而公房一旦进入市场,其房款必然会比房改购房的标准价高得多。如果一方取得标准价一半的补偿,而另一方却拥有价值较大的房屋,将有悖于婚姻法夫妻享有平等的财产所有权、处分权的规定。适应情况的变化,离婚分割房改公房时应按房屋的市场价分割,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给予对方的补偿费一般应为房屋市场价的一半。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前述解答中还规定:“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在双方同意或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的前提下,这也不失为离婚时分割房改公房的一条有效途径。

根据前述规定,夫妻离婚时,房改房应当按照它的实际价值来分割,而不能再按照取得该房产时所付出的购房款来确定房屋的价值。你与周某应当充分考虑前述规定并就住房分割的问题做进一步协商,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则只能向法院提起。若起诉到法院,法院亦会按前述规定作出一个公正处理的。

合肥知名离婚律师 郭强 咨询热线:18656755789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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