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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产分割原则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发布时间:2018-03-14 16:30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夫妻在离婚时,需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分割财产时需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以保证公平和平等。那么,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离婚纠纷中公房如何处理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为您一一介绍一下。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1、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2、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3、一方当事人为达到离婚目的,长期在外不归已满一年的,离婚时应视其有居住条件。

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5、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离婚纠纷中公房如何处理

1、当事人承租房管部门出租的公房,如果租赁关系是一方婚前与房管部门建立的,双方结婚时间不满5年,离婚时承租一方有优先使用权;双方结婚时间已满5年,双方有平等的使用权。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房管部门出租的公房的,不论租赁合同中的承租方是夫还是妻,均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承租,双方有平等的使用权。

3、当事人承租单位所有的公房,离婚时房管产权人单位职工一方,有优先使用权;离婚时双方为同一单位职工的,有平等使用权。

4、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双方有平等的承租权。

5、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双方有平等的承租权。

6、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双方有平等的承租权。

7、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双方有平等的承租权。

8、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双方有平等的承租权。

9、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双方有平等的承租权。

10、当事人借用一方父母单位分配给其父母使用的公房的,离婚时有使用权人的子女一方有优先使用权。

合肥知名离婚律师 郭强 咨询热线:18656755789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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