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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离婚面临房改房的分割

发布时间:2018-03-14 16:26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城市房产价格居高不下,也就是说房产的价值在一个家庭总财产中,往往是最举足轻重的财产。对夫妇双方来说,如果离婚不可避免,可定会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尤其是对房产的分割问题也受到很大关注。那么,房改房在离婚时如何分割,未取得房产证离婚时又该如何分割呢?我们来看一下。

一、房改房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

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公有住房的价格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有工龄、职务或职称方面的优惠折扣。离婚时这类房屋当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了,否则就是对房改房一方父母的不公平,当然,对于另一方在购买房改房的出资给予补偿的也是应该的。

二、未取得房产证离婚时如何分割

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财产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如果离婚时,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还没有发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待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要么先判使用权归属,而后产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要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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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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