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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父母出前所购买的房屋在离婚时归谁?

发布时间:2017-11-26 22:54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离婚房产怎么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房产的分割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且部分规定与之前的分割方法有区别。房屋的分割计算与是否补偿对方,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会有不同的计算与补偿办法。

(一)房产增值部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五条的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二)婚内房屋赠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的规定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因此,有人要赠与房产的,先过户。若男方购买房屋,登记为双方名字,房屋归男方所有,但女方可以获得相当于房屋价值10%-50%的补偿。

(三)一方父母出资买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四)双方父母出资买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二、离婚房产增值部分的分割标准如何确定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房产增值部分的分割可以按以下方式进行:

1、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格+贷款总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2、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房屋购买价格+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共同还贷部分。

3、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本金总额÷房屋购买价×(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房屋购买价)。

4、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本金总额÷房屋购买价×(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结婚时房屋价值)。

5、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购买价+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结婚时房屋价值)。

6、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购房成本(如首付、税费、装修、已还贷款等)×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7、夫妻共同还贷增值部分=房屋总增值-首付款增值部分-个人还贷增值部分。

合肥知名离婚律师 郭强 咨询热线:18656755789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咨询热线:18656755789,微信:hfls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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