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离婚财产 > 离婚房产

离婚时的公房承租权该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17-11-26 22:53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什么是“公房”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随着我国城市住房建设进程的深化,绝大多数公房已经经过房改变成了产权房。但仍有小部分公房所有权并未出售,因此,有必要在这里探讨一下承租公房使用权在离婚时的分割。

公房使用者不具有产权,只有使用权。因此,夫妻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而不会涉及房屋产权问题。

二、公房使用权在离婚时如何处理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专门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但是,自从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两个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特别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于婚前财产婚后转化进行了废除,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十问题的解答》中的部分条款与新法相抵触,应当归于无效。处理离婚时的公房承租权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原则,分以下几种情况由法院酌情处理:

1、婚前取得承租权的情况。

由于一方在婚前已取得房屋的承租权,因此,无论婚姻关系存续几年,或5年,或10年,或20年,房屋均应归该方享有。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有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房屋如何分割

婚前一方即已取得公房承租权,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由于这一情况的发生只涉及到双方身份关系的变更,因此,不影响公房承租权的归属,即这一情况下,承租权仍归该一方享有。

3、一方婚前借款取得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房屋。

这种情况下,该房承租权仍应归该一方享有。如果这种情况下判令承租权由双方共同享有,则势必产生这样一些问题:即如果一方在婚前已偿还了借款的大部分,如为99%婚后偿还的余额只是一小部分,如为1%,在此情况下,判令承租权归双方享有,对原享有承租权的一方公平何在呢?因此,律师认为,在此情况下,把承租权判令由原享有的一方享有,并判令由该方按照婚后共同偿还借款数额的一半给予另一方补偿,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且比较合理的一种处置方式。

合肥知名离婚律师 郭强 咨询热线:18656755789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咨询热线:18656755789,微信:hfls9580.

免责声明: 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合肥律师事务所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复制合肥律师事务所网站内容。本站网址:http://www.ls9580.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