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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房改房的状况在离婚前怎么处理其的归属呢?

发布时间:2017-11-26 22:48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什么是房改房

房改房,是指于1994年国务院发文实行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我国城镇住房由从前的单位分配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一项过渡政策,现如今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有住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购买房改出售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二、离婚时如何处理和分割房改房

对于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改房,根据登记及出资情况在以下不同情形下处理是不一样的:

1、婚前一方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改房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虽然该种房产系一方婚前取得所有权,并且登记在一人名下,但是该房是用婚后共同财产所购买,故不影响对该房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认定。如果女方婚后无房可居,按照照顾女方的原则,很有可能判归女方所有。但是取得房产的一方须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婚前由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分割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购买该房屋,然后登记于该方名下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可以认定为父母对其子女的赠与。如果该房屋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则父母对该房屋没有所有权,便谈不上赠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该房屋系房改房,一方父母具有承租权的存在,所以这部分价值应予以从市值中扣除,归承租权方所有。然而也可以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部分价值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前由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产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合肥知名离婚律师 郭强 咨询热线:18656755789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咨询热线:18656755789,微信:hfls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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