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离婚财产 > 离婚房产

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17-09-10 12:25 作者:郭强 来源:本网站

6358162638432865043517951


导读:离婚时私房如何处理?夫妻离婚,对于住房问题应当进行平等协商,并尽可能达成协议。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由法院判决,那么离婚时房产法院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一般依据下列原则作出判决:


1、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4条的规定:“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夫妻共有的房屋,在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解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保护房屋的产权、居住权方面,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


2、保护房屋产权


 一般来说,要根据结婚时间长短,有无过错,是否抚养子女、住房的结构以及有无其他解决住房的途径等因素,公平合理的考虑产权人的利益,保护房屋产权人对房屋的产权。


(1)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由夫妻个人所有。


(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根据双方住房的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的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均等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法院经查核实的可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另一方一次性经济补助。


3、优先照顾抚养子女、残疾或者生活困难的一方,如果双方对住房主张的条件均等,应照顾抚养子女、残疾或者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在住房问题上,如果双方当事人的条件均等,应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以上是法院处理离婚房产分割的几个原则,如果你是通过法院判决分割财产,需要向法院提交有利证据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咨询知名离婚律师郭强主任。



6358162638432865043517951

郭强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咨询热线:18656755789,微信:hfls9580.

免责声明: 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合肥律师事务所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复制合肥律师事务所网站内容。本站网址:http://www.ls9580.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