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子女抚养 > 探望权

探视权行使是需要具备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8-10-18 10:33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很多婚姻关系破裂的家庭,孩子会被判决给夫妻双方的一方抚养。然而离婚后,处于对对方的抗拒心理,抚养孩子的一方会剥夺对方对孩子的探视权。那么实践中,探视权该如何行使呢?

一、实践中探视权该如何行使

探视权是每一个父母对自己的孩子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没有正当理由,谁都无法剥夺。但是探视权行使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的:

1、夫妻已经离婚,且有子女需要抚养

2、一方没有直接抚养孩子,孩子跟随另一方生活;

3、一方行使探视权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

可见,行使探视权的主体就是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当事人。另一方负有协助行使探视权的义务。只有在一方行使探视权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积极协助,探视权才能真正的、完全的得以实现。由此可见,“另一方的协助”,是探视权实现的一个基本保障。行使探视权不仅是权利,也是义务;协助行使探视权也是义务,如果有探视权的一方不行使这一权利或者是另一方阻挠其行使这一权利,都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也都是对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的一种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践中,探视权的行使方式,通常先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二、行使探视权遇到阻碍怎么办

如果在行使探视权的过程中受到对方的阻碍,一定要学会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对此我国《婚姻法》做了如下规定: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当事人,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据此,当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这方有可能会被法院执行拘留、罚款等。

合肥知名离婚律师 郭强 咨询热线:18656755789微信hfls9580,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与怀宁路交口西南角中侨中心C座15楼。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免责声明: 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合肥律师事务所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复制合肥律师事务所网站内容。本站网址:http://www.ls9580.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