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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应遵循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裁判

发布时间:2018-08-16 10:16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即使夫妻双方当事人已经结束了婚姻关系,但是其与子女的关系是天生法定的,并不会因为夫妻关系的结束而发生变化。这时候需要确定小孩抚养权归属,不与小孩一起生活的一方当事人,是享有探望权的,如果履行受阻,可以向法院起诉救济。那么,探望权如何裁判?

探望权应遵循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裁判

探望权的行使应以保护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前提,不直接抚养一方的探视行为不能影响到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同时,还应尽量减少对离异双方各自重新组建家庭的影响。

一般情况下,若双方对探望权行使方式和时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会判决每月一至二次的探望时间。原则上探望会安排在周末,由探望权人自行到另一方住处或是子女所在学校将孩子接回,周日下午再负责送回。

值得提醒的是,现在很多法官都不愿意将探望权在判决书中明确,以避免日后执行可能面临的困境。

从维护子女及双方的合法权益出发,为避免今后实际履行当中发生矛盾,离婚双方当事人最好是坚持让法官在判决书中对探望的时间及方式予以明确。

种原因禁止探望孩子,妈妈也是可以采取相应法律措施的。 亲情是人的天性,呵护亲情,保护基于亲情的权利,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力。父母能否顺利地探望子女,既是个人问题,也是社会问题。随着社会价值取向的多元化,探望权的界定不再单独以子女为本位,而是充分地兼顾了父母的利益。但是不能顾了一方的利益,而剥夺另一方的利益。所以说,能否处理好探望权这个问题,是伦理价值的体现,也是人类文明的体现。

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夫妻双方离婚时关于一方不得探望孩子的约定,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夫妻双方应该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发展的角度重新协商探望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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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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