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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自己可以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吗?

发布时间:2018-05-04 16:03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子女可以提出增加抚养费吗

子女可以根据需要提出增加抚养费,给付的父或母也可以根据实际负担能力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给付义务。

父母要求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给付义务的情况一般有:

(一)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且有抚养能力;

(二)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或劳动教养,没有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能力,则应当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原有给付义务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负担的,则生父或生母仍应按照原定数额给付抚养费。

二、如何执行子女的抚养费

抚养费的执行一向是比较琐碎的工作,最常见的抚养费纠纷是父母离婚后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和未成年子女抚养所支付的费用的纠纷,其次是被抚养人父母死亡,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姐所应支付的费用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为抚养费的执行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根据《婚姻法》第29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削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所以,离婚双方都应对不能独立生活或未成年的子女承担抚养义务。抚养费的执行案件中,比较容易执行的是离婚双方不愿见面,导致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不能如期履行义务,这种情况下法院就会建议将抚养费交到法院,或按期邮寄至申请人处。执行案件中比较困难的一类是无法找到给付抚养费的一方,这就给执行工作增加了工作量;另一类是抚养费的变更。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离婚父母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这主要是考虑到情况不断变化,子女在经济上的需要也会相应增加,而且子女在生病时,原定的抚养费已不足以维持生活,故需要有所增加。现在常见的增加抚养费的情况还有子女上大学。子女在上大学期间一般已成年,离婚父母会以此为由不予支付抚养费,这必然给子女的学业带来了障碍,这种情况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离婚父母有义务继续支付子女的抚养费,而且子女可以根据需要要求适当增加抚养费。抚养费的变更还包括抚养费的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条第2款规定:“父母一方的经济情况有较大的变化,因而提出改变原定抚养费数额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先行协议,协议不成时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实践中,有给付义务的父母可能会因某些情况导致收入明显减少而无力按原来的数额再支付抚养费,这种情况下,抚养费当然也应作相应调整。

对于执行中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规定,采取诸如请被执行人单位直接从被执行人工资中扣除,强制扣押被执行人的财物等措施,情况严重的,还可对其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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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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