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协议约定的子女抚养费怎么支付?
发布时间:2018-01-01 15:48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夫妻在协议离婚时需要将各项事情约定明确,特别是子女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的约定。那么夫妻应该如何协议约定子女的抚养费呢?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数额不是一成不变的,只要有法律规定的变更理由,就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变更,那么变更子女抚养费的情形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将一一为您解答。
一、如何协议约定子女抚养费
一般可以约定抚养费给付到孩子十八岁,或独立生活为止。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一),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时,父母就没有义务再对孩子进行抚养费的支付,但从现实情况看,上大学的阶段甚至大学毕业后尚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阶段,父母资助的情况相当普遍。我们认为,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父母抚养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完毕后;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父母的约定。比如,父母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止,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学后拒不履行,孩子有权向其主张抚养费用。
二、变更子女抚养费的情形
1、抚养费的增加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2、抚养费的减少或免除
抚养费的确定既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父母的实际负担能力。当一方确实无力按照判决或者协议给付抚养费时,可以请求减少或免除。
需要指出的是,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也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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