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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监护权?

发布时间:2017-12-16 12:25 作者:利用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如何理解监护

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组织指定,由特定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和监督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监护的法律特征:

(一)设立监护制度有明确的目的性,即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二)监护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作为监护人的特定公民或社会组织与作为被监护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具有特定性;

(三)监护关系的内容具有法定性,即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保护的权利与义务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二、监护人有哪些职责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及其《婚姻法》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三)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四)引导和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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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咨询热线:18656755789,微信:hfls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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