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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的性质时什么?

发布时间:2017-11-24 22:52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抚养是权利还是义务

抚养是权利还是义务,我们先来看看

(一)、抚养权的性质及产生基础

对于抚养权问题,一般多作为义务对待,但是它也是一种权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它基于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产生。

(二)、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都是对等的,但抚养权是例外之一,生父母不对子女尽抚养义务,其亲生子女不能以此为理由不承担赡养义务,抚养权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血亲而产生的。

二、离婚后未成年人由谁抚养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①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②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③ 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④ 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②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③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④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⑤ 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⑥ 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⑤-⑥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况、

(三)、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四)、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合肥知名离婚律师 郭强 咨询热线:18656755789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咨询热线:18656755789,微信:hfls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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