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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婚姻财产没有公证 弊多利少?

发布时间:2018-11-28 11:15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通增强,人们能够自觉地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各种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反映在婚姻上,即将确立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所面对的不再是“白手起家”问题,而是如何支配、使用各自在的劳动所得或亲友父母的馈赠,矛盾也就随之潜伏下来,一旦夫妻关系有所改变,财产的分割就成了最棘手的问题之一。因此,笔者对婚姻财产公证谈其见解。

一、婚姻财产没有公证 弊多利少

在笔者处理的诸多离婚案件中,几乎无不与财产相关,使得很简单的婚姻关系复杂化,有的因财产难以确定,使本来可以很快了结的离婚拖至几年、甚至更长。例如,有对男女,属大龄结婚,女方有房产、财产(男方财产少于女方),婚后好景不长,便开始了离婚的征程。女方怕财产受损,等待男方提出,使本来可以很快解决的婚姻问题一下拖了几年,也没能顺利解决。又如,一对老年婚姻,由于是再婚,双方财不清、家庭共同财产无法界定,在老头还健在时,子女就设法要求老人离婚。几个子女把老头藏起来,逼老头离婚,处理财产(老头与后老伴有感情、关系尚好)。结果,活活把老头气死了。这些活生生的事例,恐怕谁也不愿意发生。为此,笔者就婚姻财产公证赞同的态度,应大力提倡,他有多方面的好处。

那么,运用公证手段对双方婚姻个人财产,或者婚后所得加以证明,以公证方式确认其所有权、约定使用权及其处理权,就能使双方在这种殊的人际关系存在续期间获得履行安全感受。婚姻财产作为公民合法利益的一种表现形式,同样需要一种法律手段来保护。公证作为法律机制的一道防线,己被越来越多的公民所接受。

二、婚姻财产公证好处多

开展婚姻财产公证,是社会文明的前进。历史的发展演变了社会的进步,人们在需要法律保护物质利益的同时也需要保护其精神权益。表现在婚姻关系方面就是婚姻自由,而离婚自由作为结婚自由的补充内容在人们的精神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障离婚自由有利于及时解除感情确实己破裂的婚姻关系。婚姻财产公证正是保障离婚自由的一种切实可行而且有效的措施,它有利于及时解除因分割财产纠缠不休而无法获得婚姻自由的当事人的精神负担,为各自的精神生活卸去枷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开始越来越多地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和解决各种经济关系,公证作为法律手段之一,在调整和解决破裂婚姻家庭关系中,将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一)有利化解纠纷减少诉讼成本。旧的婚姻家庭制度转化成新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同时,人们的婚姻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从而形成新的矛盾、产生新的问题,离婚纠纷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再婚成为了一个新的社会内容。而无论结婚、离婚还是再婚,涉及最多的便是夫妻财产的所有、使用、处理、分割、继承等问题。开展婚姻财产公证,可以在法律上给调解部门及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最直接的工作依据,从而起到预防纠纷、的工作依据,从而起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

合肥知名离婚律师 郭强 咨询热线:18656755789微信hfls9580,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与怀宁路交口西南角中侨中心C座15楼。。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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