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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关于财产诉讼时效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8-07-27 09:29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夫妻离婚后在共同财产分割方面的纠纷已经越来越多,虽然在婚内进行财产约定的人也越来越多,可是由于诉讼时效等方面的问题造成的问题也不少。

根据《婚姻法》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 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因此,隐藏婚前财产的时效应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知识补充:离婚协议书虽也系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但其性质却不同于一般的协议,其为达成离婚之目的而存在,应视为一种附生效条件的无名合同,其生效是以双方当事人持离婚协议书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为前提的。而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则明确规定: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规定确认了夫妻双方以离婚为目的签订的离婚协议书需以离婚为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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