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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的怎么认定?

发布时间:2018-08-20 10:17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在目前有不少人都会去借款,比如夫妻中的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没有知会另一方的情况下,在离婚时两夫妻清算债务的时候,才会发现这笔借款的存在。这笔借款是否为共同债务有些人也会特别的好奇。

一、以个人名义借款是否为共同债务

不一定。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所负的债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根据此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但是,并不是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均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1、原告的举证责任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一般原则,债权人作为原告,既然主张赵某借款属于赵某与马某某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其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婚姻法》作为《民法》、《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具有优先适用权,《婚姻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应优先适用特别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原告的举证责任为:证明被人赵某向其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原告提供了证明借款发生时间为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履行了举证责任,完成了证明责任。

2、被告的举证责任

如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原告证明被告赵某向其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后,已恰当履行了其主张的举证责任。两被告关于“借款系赵某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的辩解属于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新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及《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应当由两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两被告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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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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