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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债妻子婚前房子有没有责任偿还

发布时间:2018-08-20 10:14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了解到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则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在极特别的情况下除外。那么,丈夫在外欠债,妻子是否有责任将婚前房子偿还呢?

一、丈夫欠债妻子婚前房子有没有责任偿还

首先要了解这个钱是否用于赌博,如果是,法律是不保护的。如果不是,妻子婚前房子没有责任偿还。

丈夫欠债,妻子要进行偿还,首先弄清欠钱的用途:

1、如果能证明这个债务却为丈夫一人债务的,可以拒绝债主还钱;

2、如果借钱用于赌博的话,国家法律是不保护此类的债权债务;

二、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由此可以看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在极特别的情况下除外。另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另一方的债务有责任承担,双方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简单点说,只要是在你们还没有离婚时丈夫所借的钱你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就算你们之间有约定财产分开债务自理并做了相关公正,房子是你的婚前财产,但如果你不能证明债权人知道这个约定,那你也要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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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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