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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的具体分割在离婚时还要具体对待

发布时间:2018-04-12 09:04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夫妻债权如何分割

(一)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离婚时如何处理?

离婚时夫妻一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夫妻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但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法院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

(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离婚时如何分割?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股份,人民法院不宜分割处理,可告之当事人在符合转让条件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分割。

有价证券还应包括认股权证、投资基金份额。

二、离婚时如何具体分割财产

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要看当事人是否对财产有约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且内容合法有效的,应按约定处理。

夫妻双方无约定的、有约定但双方有争议或约定内容不合法的,按法定的共同财产制来处理。

对夫妻法定共同财产的分割,首先应由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达成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时,再诉讼解决。

合肥知名离婚律师 郭强 咨询热线:18656755789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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