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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待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

发布时间:2017-12-14 10:42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夫妻忠诚协议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约定的夫妻双方不得违反的婚外性行为义务、约定违约责任、以变更夫妻人身权利义务或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目的是为了维系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持续稳定,或者是为了惩罚有过错方而达成的协议。那么,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注意什么?本文将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介绍。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夫妻双方所订立的“忠诚协议”,实质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诚责任的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则。

同时,《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忠诚承诺书”也可以看成是对财产的一种处置,只要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约,承诺的内容和方式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可行性,就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忠诚协议”不应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是“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非“必须忠实”。“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

《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双方可以对婚前婚后财产归属进行约定,这种约定所指的财产,应是具体的,并已归属到具体的某个人。

夫妻“忠诚协议”中所议定的放弃财产权,实际上是将违约者所有权的财产因过错补偿给对方,与夫妻约定财产归属存在区别,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夫妻“忠诚协议”中所议定的放弃财产,其本质是损害赔偿,这包括物质上的和精神上的赔偿。

如果通过协议预先确定今后可能发生违背协议后的损害赔偿额,与基本法理相违背,因为损害赔偿是以损害事实为基础,其数额不能由双方当事人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适用填补原则,数额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而不是凭空想象。

如果赋予“忠诚承诺书”以法律效力,鼓励婚姻当事人在结婚前缔结这样一个协议,以“拴住”对方,势必增加婚姻的成本,也会使建立在爱情和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成为商人买卖中的讨价还价。

由于存在上述争议,目前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有依据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的约定,判令不忠一方向另一方赔偿,也有以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只是道德原则,而不是强制义务,判决不予支持“忠诚协议”的。

二、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注意什么

签订忠诚协议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忠诚协议的内容:

1、限制一方基本人权,如离婚自由权、人身自由权、通信自由权等的相关条款无效。

2、侵犯其它人的权益的,相关条款无效。

3、剥夺孩子抚养权、探望权的无效,因为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以考虑孩子利益为着眼点,探望是父母的权利也是义务,不能将剥夺抚养权、探望权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

4、对家庭财产的分配不能影响一方的基本生活。

5、约定的赔偿数额要符合家庭经济的实际情况,明显畸高的法院不会认可。

第二、不要在“抓奸现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忠诚协议,要出轨方立刻签。这会被认为是在“胁迫”状态下所签,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忠诚协议一般是判决离婚时才有可能支持。不离婚只要求按协议赔偿的,法院立案的可能性非常小。等真的需要用这份协议保护自己的权益时,可能“忠诚协议”已经合法或被司法实践认可了。因此,建议可以不要过多考虑其效力问题,而是先签份这样的协议,以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

合肥知名离婚律师 郭强 咨询热线:18656755789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咨询热线:18656755789,微信:hfls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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