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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公司股份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7-09-10 11:48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婚前个人财产认定:夫妻公司及夫妻对公司享有的股权如何认定?


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以梦洁股份董事长姜天武离婚案为例,姜天武持有梦洁股份2.55亿股股份,离婚时就要将1.27亿股股份分割给前妻伍静,财产分割后,姜天武持股比例降低至18.67%,但姜天武仍有2亿股的表决权(占梦洁股份总股本的29.36%),是公司单一表决权比例最大的股东。姜天武已经将他手中一半的公司股份分割给前妻,为何还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因为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但股权可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去处理和分配。



郭强律师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咨询热线:18656755789,微信:hfls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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