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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男方提出申请亲子鉴定的目的或原因主要的情况

发布时间:2018-09-10 10:31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常见的涉及亲子鉴定的情况:

1、丈夫怀疑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

2、怀疑医院调错婴儿;

3、非要求确认父子关系;

4、父母或子女要求移民被有关当局怀疑?有血缘关系的;

5、涉及计划生育超生子女或需要确认的;

6、子女虽多年认亲但无确切凭证的;

7、****案件中胎儿或婴儿的生父认定等。

【男方】提出申请亲子鉴定的目的或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可以在处理婚姻纠纷中处于主动地λ,

二、是可以不承担小孩的抚养费,可以不抚养小孩,有的甚至对以前抚养小孩的费用要求女方支付。

三、是有的男方认为可以因此解除其小孩是否为其所生这一“心病”。

而在涉及婚姻案件时,【女方】妻子主动提出其婚内所生小孩不是其丈夫所生,若男方不予认可,女方即提出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其原因主要是:

一、是妻子要抚养小孩,且其有一定的经济能力,

二、是妻子另有隐情,如该子女的亲生父亲为抚养小孩对其提出要求等。

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较少。还有在收养案件中,妻子怀疑丈夫所提出收养的孩子系其在外养下的“私生子”,企图通过合法的认领回家,故女方出于追究男方与该收养孩子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的动机而申请亲子鉴定。

婚男女婚前恋爱同居法律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女方怀孕,男方不认账或怀疑自己的父亲身份,男方要求亲子鉴定;已婚妇女与“第三者”或δ婚妇女与已婚男子之间发生抚养费纠纷,女方怀孕,男方坚不认账,而产生诉讼,生下子女后,起诉要其承担抚养费,男方要求作亲子鉴定;有的是已婚妇女为继续与“第三者”保持通奸关系不成,提出子女是与“第三者”所生,要其承担抚养费,男方要求作亲子鉴定;也有的是妇女与丈夫离婚后,告“第三者”称子女为其所生,要其承担抚养费,同时提出鉴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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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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