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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做亲子鉴定?

发布时间:2018-08-27 11:59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现在随着科技的发展有很多的人利用科技来为自己提供一系列的便利,那么对于现在我们最了解的科技就是亲子鉴定,那么对于亲子鉴定又有哪些相关的知识。

一、亲子鉴定的法律效力:

(一)具有法律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亲子鉴定结果有效。

夫妻双方私下去做亲子鉴定是允许的,法律承认具有亲子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但如果是单方面鉴定,作为证据提到法庭后很容易被对方提出质疑并推翻。

(二)夫妻双方自愿、合格资质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认定亲子关系的辅助证据。

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许。在处理此类案件中,亲子鉴定结论应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与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判断。若当事人坚持拒绝鉴定,可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的认定。

(三)单方委托民间机构所作的亲子鉴定结论无效。

法院一般认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个人私自到民间机构做鉴定,其亲子鉴定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司法程序确实需要做亲子鉴定,也应到司法机关指定的机构去鉴定。

二、申请做亲子鉴定须符合的条件:

(一)夫妻一方申请亲子鉴定并且提供了足以确信的证据证明的,可以准许亲子鉴定。

(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做亲子鉴定的应准许。

(三)子女已长大成年,一方申请亲子鉴定虽有证据而另一方或子女否认,坚决不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不能强制作亲子鉴定。

(四)一方无证据猜疑另一方作风不正等而以此要求做亲子鉴定,另一方拒绝的,不得强制作亲子鉴定;另外,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可以做亲子鉴定的情况

因为亲子鉴定涉及人身,不能强制,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的申请、证据还有孩子的情况而作出判断。如果出现了一方申请进行亲子鉴定,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的情况,可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关于亲子鉴定的条件的相关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批复,以下几种情况应分别看待:

1、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作亲子鉴定的应准许;

2、 夫妻一方申请亲子鉴定并且提供了足以确信的证据证明的,可以准许亲子鉴定;

3、一方无证据猜疑另一方作风不正等而以此要求作亲子鉴定,另一方拒绝的,不得强制作亲子鉴定;

4、子女已长大成年,一方申请亲子鉴定虽有证据而另一方或子女否认,坚决不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不能强制作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是法医物证鉴定的主要组成部分,就是利用法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亲子鉴定在中国古代就已有之,如滴骨验亲、滴血验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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